问题 |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之限制是如何的 |
释义 |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之限制是如何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之限制是首先,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其次,两个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应当同时履行;然后,一方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形。只有满足上述限制条件,另一方才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有什么区别 1.行使的时间不一样,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而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行使权利的主体不一样,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可以为当事人双方;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为后履行方。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1.留置权属于物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 2.留置权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结果。 3.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标的物没有限制。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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