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一个孩子还可以再收养孩子吗 |
释义 | 一、有一个孩子还可以再收养孩子吗 有一个孩子还可以再收养孩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也就是说夫妻已有子女收养其他孩子,明显不符合第一项,即无子女的条件。但是同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也就是说,要收养的小孩,如果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那么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它特殊限制条件:如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等。综上,只要符合“无子女”之外的其他各项条件,夫妻已有子女收养其他孩子是可以的。 二、收养孩子的手续流程 法律网提醒您,收养孩子的手续流程如下: 1.申请。一般需前往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即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核查相关情况; 3.予以登记。 ![]() 三、收养有哪些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这是因为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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