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 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如下: 1.主债权,保证的设定就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 2.利息,利息可以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 3.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必须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 5.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1.代为履行。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代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对于专属性债务,不能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为履行这种约定,保证人也只能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责任。例如,承揽合同是专属性合同,担保人不能以代为履行方式对承揽合同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只能赔偿因违约给承揽合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保证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 三、保证责任的履行期限多长 保证责任的履行期限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届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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