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可以并用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可以并用 民法典中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并用,也可以单独适用。例如合同违约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应该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不影响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违约的,应当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对方可以获得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三、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 2.无过错责任 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赔偿实际损失 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全面履行 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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