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应如何适当行使 |
释义 | 一、留置权应如何适当行使 留置权应适当行使的方式如下: 1.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法律网提醒,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三、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哪些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从属性,不可分性及由债权人占有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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