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用 |
释义 | 一、定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用。相比损害赔偿金的补偿性,定金则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且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该条可以看出,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并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因此,定金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两者是可以并用的。 二、付定金一般付百分之多少 付定金一般付的具体比例需要看合同的约定,但是法律网提醒,定金的比例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民法典》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三、定金的特征有哪些 定金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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