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所有权取得方式 |
释义 | 一、物权所有权取得方式 物权所有权取得方式如下: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3.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法律网提醒您,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4.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5.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6.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二、所有权的权能有哪些 1.占有权能; 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占有权与所有人发生分离。占有权与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2.使用权能; 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能也可以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并且使用权能仅适用于非消耗物。 3.收益权能; 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权利。收益权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因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结果,但使用权不能包括受益权。 4.处分权能; 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 三、物权所有权的消灭的原因 物权所有权的消灭的原因: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指因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抛弃、合同和撤销权之行使。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其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标的物消灭,此时应依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二是因法定期间之完成而消灭,如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三是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一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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