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的特点是什么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 三、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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