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来支付工人的培训费用? |
释义 |
案例简介: 2001年大学毕业后,王雪进入一家公司技术部担任助理工程师,并签订了一份五年的劳动合同。由于王雪出色的工作表现,公司很快安排他到德国参加一个半月的技术培训,公司为此支付了5万元。回国后,王雪在该公司工作至2005年1月,并辞职。公司要求王雪赔偿培训费5万元,但王雪不同意。双方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此后,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雪赔偿公司培训费2万元 律师意见: 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劳动部颁布的原《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223号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2.雇主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由此可见,雇主有责任有计划地为工人进行职业培训,并承担工人的职业培训费用。但是,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试用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批复》(劳办发〔1995〕264号)明确规定了补偿方式,“……用人单位出资(指有货币支付凭证的情况)试用期满后,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具体支付方式为:约定服务期的,按照服务年限平分出资额d、 并根据员工履行的服务期限减少支付;如果未约定服务期限,则应按照合同期限支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出资额应平分,并按照合同期限逐步支付由员工执行的ct”。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王雪与公司并未就服务期达成一致,而是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即5年。出资额平均除以5年,即每年10000元。此外,由于王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应扣除3万元。因此,王雪应赔偿公司2万元的培训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提醒:企业培训员工存在风险。花费财政资源进行培训的员工违约和辞职不仅是一种经济损失,也是原雇主技术人才的损失。然而,为了实现长期发展,企业必须制定员工培训和发展计划。随着员工个人的发展,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拥有完善的员工职业发展计划的企业可以吸引员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律师提醒:企业在组织员工培训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培训前制定培训计划。第二,要慎重选择培训对象。三是与员工签订书面培训协议 (**深蓝律师事务所葛*龙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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