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他们在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工作,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
释义 |
关于进一步缩短在特殊条件和特殊情况下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的规定: 在特殊条件和特殊情况下工作,需要在每周40小时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人员,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政策依据: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实施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劳社办[2008]450号)的答复附件2 12月19日《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质询答复的通知》(劳办发[1995]187号)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2008年,该州实行工人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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