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个人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个人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务转让需要具备的要件是什么 债务转让需要具备四个要件: 1.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 2.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法律网提醒,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 三、债务人转移财产要如何处理 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处理方式如下: 1.向法院诉讼 我国法律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并且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以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收回欠款不仅绝对符合法律规定,而且通过财产保全等国家强制力能保证债权的实现。 2.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债务人有对外债权,并且债务人不积极收回欠款,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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