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释义
    一、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下: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4.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产品缺陷造成损失该怎么赔偿
    产品缺陷造成损失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赔偿如下: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
    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
    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法律网提醒您:在索赔的对象上,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后,受害人既可以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即受害人在时索赔时有选择权。被索赔一方(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先行承担赔偿的责任。
    
    三、产品缺陷由谁举证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确定了生产者负有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包含《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者的免责事由。举证责任的前提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这一事实已经存在,不存在则不具有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说明的是生产者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而正是举证责任正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体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6 14:2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