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在于 |
释义 |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在于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留置权以担保合同债务履行为目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对抗权,不具有物权性质。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法律网提醒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 三、留置权成立的要素 积极要素: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消极要素: 1.须当事人事先无不得留置的约定; 2.须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 4.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的指示不相抵触; 5.对动产的占有须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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