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无效理由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婚姻无效理由包括哪些? 婚姻无效理由: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自行主张无效。宣告无效,是说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至终的法律效力。 二、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哪些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其实针对不同原因导致婚姻无效的,此时规定的主体不一样,但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基本上都是有权提出申请的,不过要注意一定,民事上的近亲属范围其实与刑事、行政方面的近亲属范围不太一样。 三、无效婚姻如何处理 无效婚姻的处理: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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