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种类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 ![]()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民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与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予以载明。 引用法条: [1]《送达回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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