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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种类
释义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民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与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予以载明。
    引用法条:
    [1]《送达回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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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