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居间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 |
释义 | 一、对于居间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 对于居间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要从以下几点考虑: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居间合同是中介合同吗 居间合同就是中介合同,我国《民法典》中将居间合同改为了中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法律网提醒,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三、居间合同的特征 居间合同有如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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