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中止的情况 |
释义 | 一、探视权中止的情况 探视权中止的情况有: 1.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2.子女不愿意被探望,探望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探望人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 3.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等。 二、法院判决探视权的依据 若双方对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会根据有探望权父母实际情况,根据子女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根据不同探望方式的特点,本着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同时法院在判决中应对探望权的安排作出明确确定,增强可操作性,以免当事人在执行时发生争议。 法律网提醒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时间,原则上探望会安排在周末,由探望权人自行到另一方住处或是子女所在学校将孩子接回,周日下午再负责送回。根据案情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判决。 三、探视权中止后恢复的条件是什么? 探视权中止后恢复的条件: 1.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提出恢复探望权的请求; 2.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已经完全消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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