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一、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的法律依据 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行为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表现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三、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 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的计算方式是: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犯滥用职权罪的,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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