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顺序,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涉及的权利 |
释义 | 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顺序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顺序如下: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网提醒,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涉及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涉及如下权利: 1.取回权 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破产企业所有,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 2.追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1条所列侵害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 3.别除权 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 4.抵消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人,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 三、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8.破产清算的结束; 10.登报声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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