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处分的分析有哪些,构成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无权处分的分析有哪些 无权处分的分析有: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是无所有权。 (2)是处分权受到限制。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二、无权处分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内容: 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了合同; 2.行为人订立合同之际没有处分权; 3.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内容为转让或变更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网提醒您,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无权处分构成善意取得吗 无权处分与否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可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商品交易稳定性。无处分权有很多种,有合法占有而没有处分权,有的是非法占有更没有处分权,在合法占而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经有处分权人追认后,对方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但是因为非法占有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取得追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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