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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权处分的分析有哪些,构成条件是什么?
释义
    一、无权处分的分析有哪些
    无权处分的分析有: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是无所有权。
    (2)是处分权受到限制。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二、无权处分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内容:
    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了合同;
    2.行为人订立合同之际没有处分权;
    3.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内容为转让或变更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网提醒您,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无权处分构成善意取得吗
    无权处分与否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可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商品交易稳定性。无处分权有很多种,有合法占有而没有处分权,有的是非法占有更没有处分权,在合法占而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经有处分权人追认后,对方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但是因为非法占有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取得追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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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