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再审的提起程序,行政诉讼再审的情形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再审的提起程序 行政诉讼再审的提起程序规则主要是: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二、行政诉讼再审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再审的情形有: 1.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提出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是,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 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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