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时效缓用的设立理由以及时效有效期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时效缓用的设立理由 民事诉讼时效缓用的设立理由有如下四点: 1.保护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 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 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二、民事诉讼的时效有效期 法律网提醒您,民事诉讼时效有效期是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及效力 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四点: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民事诉讼时效的效力包括以下五点: 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5.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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