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异议上诉驳回后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吗,管辖权异议上诉被驳回能否再审 |
释义 | 一、管辖权异议上诉驳回后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吗 管辖权异议上诉驳回后,法院应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二、管辖权异议上诉被驳回能否再审 管辖权异议上诉被驳回之后不能进行再审。 1.在法律依据上,2008年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将其限于"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该再审事由在2012年修法时被删除,这也成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应再审的立法依据。 2.无论是《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还是专门受理抗诉案件范围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均未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纳入再审范围。考虑到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已经通过一审程序及二审程序来保障,从程序稳定性讲,允许对该类裁定申请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 3.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上述条文规定了这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而发回重审、中止诉讼等其他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非终局性裁定,并未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义务,也不能申请再审。 法律网提醒您,为避免挂一漏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没有就不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定逐一明确。 ![]() 三、管辖权异议上诉后是不是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上诉后,法院是不是裁定驳回,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异议具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会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引用法条: [1]《解释》 [2]《意见》第一百六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4]《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5]《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0]《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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