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更名之房产赠与具体步骤 |
释义 |
一、房产证更名之房产赠与具体步骤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5.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窗口提供)。 (2)原房地产产权证。 (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契税收据。 6.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 二、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房产的赠与在过户之前可以撤销吗? 一方在婚前或婚姻期间,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后又反悔双方诉至法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能撤销;另一种认为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自由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1年8月13日《人民法院报》答记者问,表述:“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动产从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则从过户登记时权利转移。 《民法典》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 三、房产赠与过户流程是什么 房产赠与过户流程如下: 1.签订书面形式的赠与合同; 2.可以在协商后办理赠与公证; 3.携带赠与合同,公证书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变更过户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房产证更名之房产赠与具体步骤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人民法院报》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十五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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