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
释义 | 一、是否可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一)主要内容 1、是否存在军婚情况 2、女方怀孕及妊娠情况 3、是否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4、是否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 5、是否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 6、是否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形 7、是否存在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形 8、是否存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形 9、是否存在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情形 10、是否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情形 11、是否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情形 12、是否存在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 13、是否存在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14、是否存在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情形 15、其他必要情况 ![]() 二、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途径 一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由登记机关收缴结婚证,颁发离婚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均是公民个人婚姻状态的法律凭证; 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即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还有一种是非常态的,即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依据规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是《婚姻法》明确列举的,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种情形必须由人民法院来认定并通过判决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的说法,是对法律的误解。 三、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 (一)当事人自愿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该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建立的。而解除婚姻关系也可因当事人自愿而解除。 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关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关系,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即可以无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关系的。 (二)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国家和法律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存亡进行干预,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为主要标准来决定干预结果的。 由此可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是当事人在不能就离婚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 (三)其他条件和情形 除上述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如: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这些条件的成就,也可以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 但是,这些条件成就以后,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才能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如: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另一方应及时办理其死亡手续等。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一方或双方受胁迫而结婚的话,那么受威胁的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婚姻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并不是认定为婚姻无效。以上就是关于是否可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的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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