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充医疗保险比例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一、补充医疗保险比例的相关规定 新《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 )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同时,新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职工薪酬”中规定: 职工薪酬包括:医疗保险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除上述以外的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新财务通则与新会计准则在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这与原财务通则下企业的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列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包括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中,同时按职工的在岗位进行分配,从事生产经营人员计提的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计入成本中,而对于管理人员计提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中,这与新财务通则下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有较大区别,首先,新财务通则要求企业直接按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进行计提,不再按原来归集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而应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在一定程度中鼓励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次,进一步简化了会计核算处理程序,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直接根据职工所在部门对支付的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归集至生产成本及费用科目;最后,新财务通则进一步明确了支付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即对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一)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三)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例:王某月工资收入为900元,线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元*2%=18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就是社保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再从补充医疗中报销。比如,门诊1800以内部分及18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住院1300以内的部分及13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 (二)补充医疗能报销多少是根据单位自己选择而定的,比如,门诊单位可以选择在社保报销以外在报销60%、或80%甚至可以选择90%等等,住院也一样,可以选择在申报报销以后再报销90%、95%等等,这而比例在投保时进行选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补充医疗保险比例的相关规定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可知,补充医疗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不能覆盖的范围内可以承担补充报销的作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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