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司法解释 |
释义 | 一、债权债务司法解释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 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 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 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受理后公告传唤 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 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二、债权债务公告期限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很显然,在公告期后才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最后的了结,才能够进行最后的审计。 三、正规的债权债务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甲方是太原市XX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原股东,占有XXXX公司100%的股权。甲方将持有的XXXX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经甲、乙两方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日之前的债权 债务由甲方承担,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日之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二)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双方承诺,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中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需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上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通过上述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以上是法律网编辑整理的关于债权债务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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