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情形 |
释义 |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情形 (一)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四)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规定,除规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工商变更吗 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转让无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另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的规定,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类型、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含股东资格继承)、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合并分立而存续公司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合并、分立而存续公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以上规定,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转让不属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因此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 (一)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断。 (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货(私营有限公司也可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六)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要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货。 (七)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八)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十)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十一)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情形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国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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