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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和诉讼两者的区别在于
释义
    一、仲裁和诉讼两者的区别在于
    (一)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诉讼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享有上诉权,二审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具有终局效力;
    (三)仲裁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人身权益的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得申请仲裁,而诉讼的适用范围则更为广泛。
    
    二、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怎样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动争议诉讼费的收取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可以说都是解决劳动争议中的途径,对于一些劳动争议,法律中明确规定仲裁前置,也就是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要是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那么才允许去法院提起劳动诉讼。只有少部分劳动争议,允许当事人直接提起劳动诉讼。
    三、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
    (一)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严格执行仲裁前置制度。
    在审判实务中,劳动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前置制度已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普遍理解和接受,但是仍有个别人员在严格执行该制度上还存有疑意。例如: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长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当事人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此有人认为可视为争议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确实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实体上作出仲裁裁决;二是视为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结论(包括裁决、决定、通知书三种形式)。因而,凡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的,都属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
    (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从仲裁到诉讼有其自身的规范体系和特征性,不能因其在诉讼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体系,而完全以民事诉讼的规范和理念来排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本身的规范和特征。相反,人民法院在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在某些环节上,应当以劳动争议程序规范在诉讼阶段的特殊规定,来影响和改变某些民事诉讼程序原有的规范及理念之具体适用。
    “不告不理”原则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体现。
    在起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上,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具有特殊性,体现在“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这一规定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的当事人一般是仲裁程序中的败诉方,可分为两类:一是在仲裁程序中实体权利未得到保护或未得到充分保护的当事人一方;二是在仲裁程序中被裁决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一方。以前述第一类“败诉方”作为原告起诉的,其诉讼请求的核心就是保护实体权利,其起诉的目的与诉讼请求之间具有一致性;而以第二类“败诉方”作为原告起诉的,其起诉在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具体的诉讼请求,其起诉之目的就是不服仲裁裁决而通过起诉使裁决不生效,进而将劳动争议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后一情形,人民法院不得不处理原告未请求的事项,这说明劳动争议诉讼的特殊性影响和改变了“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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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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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0: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