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权利质权的设立条件 |
释义 | 一、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 (一)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五)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质权合同要采取哪种形式订立? 质权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即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就该质权设立行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三、质权的设立必须签订合同吗 必须的。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设立书面合同,交付标的物。具体解释如下: (一)设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关于质押权设立的问题又很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权利质权的设立条件的相关内容。质权包括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它是一种准质权。它的标的是权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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