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条竞合的分类 |
释义 | 一、法条竞合的分类 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 (一)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二)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三)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1、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2、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3、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四)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持肯定见解者。 ![]() 二、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吗? 法条竞合并不一定就是从一重罪处罚,出现法条竞合的处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 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二) 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三) 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1、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2、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货币伪造行为吸收行使货币伪造行为。 3、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四) 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三、法条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四)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438条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第264条的盗窃罪的竞合。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犯罪对象是特殊财物,即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另需注意的是,法条竞合犯不仅要求犯罪构成重合,而且要求实际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符合重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如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有包容或交叉的关系,但如果行为人仅以殴打的手段取得财物,并未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故只是单纯的抢劫罪,不是法条竞合犯。这也正体现了法条竞合犯是一种动态的犯罪形态,而非数法条的简单竞合。 大家可以看出,法条竞合的特征一共就是包括以上三种。首先法条竞合所触犯的罪名肯定是两种以上的,但关键就在于这些犯罪行为之间是有逻辑上的重叠关系的。比如说招摇撞骗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如果当事人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的话,就直接按照招摇诈骗罪来处理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法律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法条竞合的分类”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六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七十五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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