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
释义 | 一、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对担保法的规定作了一定的限制,明确只有在债权人放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抵押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其理由是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处于同等的地位,债权人有选择行使担保物权还是保证债权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两者都有清偿的责任。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并无实际影响。 而当担保物权为债务人所提供时,情况则有所不同,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使债务人本来就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不用于清偿,势必加大了保证人的责任。因此,保证人应当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二、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可以么 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是可以的。当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时,担保法律关系也就随之消灭,但是主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是存在的,仍然需要履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并且是在共同担保或者是保证关系中,相应的保证人或者物上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会相应免除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三、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情形下 因物的担保提供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亦有所不同。在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债权人是否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并无影响。在债权人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时,保证人仍有义务予以清偿。当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提供时,因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的法律知识。总的来说,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