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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201条失效了吗
释义
    一、刑法201条失效了吗
    刑法修正案出台后、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逃税数额、逃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比、以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等,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
    (一)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
    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2、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3、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4、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刑法修正】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具体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三、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该法生效的时间与法律颁布的时间相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0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该法生效的时间,但所规定的生效时间晚于法律颁布的时间,其目的往往是为了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而该法颁布的时间是1989年4月4日。
    3、法律文件中没有明文规定生效时间,该法按惯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
    4、法律颁布之后先试行一段时间,通过试行发现法律的缺陷或不足,以便立法机关进行补充修改,再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为正式的法律文件,公布实施,在试行期间,试行法律同正式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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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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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