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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剩余财产分配顺序及账务处理
释义
    一、剩余财产分配顺序及账务处理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是:
    (一)向清算组支付清算费用;
    (二)向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的税款;
    (四)按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来分配剩余的财产。
    
    二、公司清算财产怎么分配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三、财产分配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吗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股东分红的原则
    新公司法第35条明确允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167条第4款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股东之间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取股利,出资90%的股东可分取60%股利,出资10%的股东可分取40%股利;也可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二)股东的平等原则
    股东依其持有股份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则。它是民商法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在股份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它要求股份公司的股东应在股份基础上而非人数基础上,平等地享有股息红利分派、表决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平等地承担出资义务。因人数众多,相互联系松散,重大事项都实行多数票决定原则,具体经营管理又委托给董事会等机关负责。因此,股东平等原则对于维护一般股东利益,防止董事、监察人或少数股东独断专横,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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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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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8: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