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病案保存期限 |
释义 | 一、病案保存期限 依据法律法规,病历分成3种: (一)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 (二)在医院创建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存放时限不可小于十五 年; (三)由患者储存的门诊病历,包含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病患必须要妥当储存。 二、医院有无储存病患病例的义务 患者病历是由院方保存。 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是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材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别的病历材料。 患者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是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该提供复印或是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是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是复制病历材料时,应该有病患到场。 住院病历的管理有法律规定,应该在医院存放,并提供查看服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由医疗机构管理,12条规定病患及其代理人或死亡病患的近亲属及代理人有权利查寻。 三、病历材料被医院篡改咋办 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相关问题的请示”的回复中规定:“病员及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违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觉得有必要,能够向司法部门或相关部门申请文检。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行修改、假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花销。”“医疗事故技鉴定的根据。但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更改(应存放原有字迹清晰可辨)不属此列。若除去修改、伪造部分后,病案没法开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其相应的。” 据此,当事人能够就病历向司法部门或相关部门申请文检,开展司法鉴定。要是通过文检可以鉴别出病历的确并不是初始病历,能够依此证据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依据从新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原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针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能够向法院提起。 同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气的,或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不给鉴定的,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病案保存期限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其实医院病历主要分成了住院病历与门诊病历,虽说有规定住院病历最少存放三十年,而门诊病历则最少存放十五年,但对于之前的某些老病历,可是保管机制暂未建立健全。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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