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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
释义
    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
     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对公司债务以投资额为限承担不连带的有限责任,但这一原则存在例外。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连带清偿责任应如何执行
     由于到期未还,原告向法院起诉。另查明,炉具厂系民政局开办,其注册资金由民政局和惠民服装厂共同出资,民政局投资2万元,惠民服装厂投资3万元,但两被告实际均未投入注册资金。法院判决:炉具厂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民政局、惠民服装厂在各自投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民政局向法院提出,其注册未投入的资金是2万元,但已替炉具厂履行其他债务1万元,故现在只能再履行1万元。
    笔者倾向第一种意见,理由是:作为被执行人炉具厂开办单位之一的民政局,根据判决,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是2万元,用于连带清偿炉具厂所欠的债务。而炉具厂不仅仅欠中国农业银行金湖县城镇分理处的债务,而且还有其他的债务,但是被执行人民政局所承担的责任是否仅能用于偿还炉具厂所欠银行的债务,而不能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呢?笔者认为,民政局所承担的2万元责任是用于清偿炉具厂所欠的债务,只要是炉具厂所欠的债务,民政局在责任范围内都可以清偿,这个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实际偿还时应划定一个时间界限,即在判决以前如果替债务人偿还了所欠其他债权人1万元的话,那么该1万元就可以从中扣除,如果在判决以后发生向其他债权人偿还的话,就不能扣除,因为判决被告履行义务的对象具有相对性,即只能向原告清偿,如果在判决以后仍向其他债权人履行的话,那么该判决就失去了意义。
    三、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如何追偿
    (一)民事判决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
    (二)民事判决没有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三)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部分连带责任人已经向权利人履行了所有连带责任人的义务,且之后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了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时,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可直接以该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分配份额要根据责任的大小确定,如果不能确定的,那么将平均分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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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3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