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建设工程纠纷约定仲裁管辖
释义
    一、建设工程纠纷约定仲裁管辖
     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仲裁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建设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可以约定仲裁管辖。
    
    二、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方式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轻易打官司;在合同履行中,要及时签证及保存相关证据。
    上述案例乙方承包方曾咨询过律师,对于有哪些好的创业项目。但该案律师没有掌握应有的证据而贸然起诉,结果出现上述情况。因此,在纠纷处理中,起诉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应该综观全局做判断。专业的法律人士更应当从多方面、多角度考虑诉讼可能带来的后果,以更客观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供建筑公司管理者参考。
    (二)建筑工程纠纷发生时,应学会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利益,防患于未然。
    上述案件中,乙方承包方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在塌方及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竣工事件发生时,竟然丝毫无使用签证制度的意识;导致纠纷发生时,无证据来支撑自己。
    乙方承包方事前既未采取签证管理等控制措施,也未在诉讼阶段中完善好相关证据,最后只能由自己承担赔偿巨额违约金的责任。
    (三)纠纷处理方法的多样化。诉讼方式以外,其实,你看创业项目。纠纷处理的方法还有:口头、书面、律师函、诉前调解等四种。这五种处理方式不一定是渐进式的,而是在处理过程中交互使用,才能达到最好效果。
    每一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口头方式最为便利,使用得最频繁,但在证据效力上却最薄弱,一般不推荐使用。
    书面方式是最佳方式,特别是在建设工程纠纷过程中,应该及时签证,或使用索赔文件或其他书面函件以保存证据,书面的文件保存完整在诉讼过程中也较能形成证据链。尤其要注意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文件的使用,一旦发生纠纷,它们可以作为证据,但要注意保存好电子邮件、传真接收、发送文件时的证据。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约定仲裁管辖的相关知识,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情况下,对于没有争议、事实证据清晰的纠纷案件,是可以约定仲裁管辖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6 15:2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