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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并存
释义
    一、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并存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一方面,重大误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误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但若这种单方误解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法律可给予救济。
    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事由,当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并存时,当事人可以其为可撤销事由提出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诉讼请求。
    
    二、重大误解行为的要件有哪些
    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所谓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概括法律的规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要件可以分解为:
    (一)须有错误认识。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前者是发动型错误,后者则是受动型错误。错误的形态很多,有把想要设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搞错的,如把租赁当成借用;有把标的搞错的,如把18K金当成赤金;有把价格搞错的,如把100元l市斤当成100元1公斤;有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二)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伪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三、“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与竞合
    (一)“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
    要厘清“欺诈”与“重大误解”,关键是要找到二者的区别和不同。笔者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适用主体的范围不同
    在“欺诈”情况下,欺诈只适用于部分主体,而非全部主体。即只有部分主体是欺诈方,其他主体为被欺诈方;而在“重大误解”中,重大误解可以发生在其中一方主体,也可以是全部主体均有重大误解。
    2、发生原因不同
    欺诈的发生原因是因为有一部分民事主体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而重大误解的发生原因只能是民事主体本人主观上的过失,产生了对行为的错误认识。
    3、构成要件不同
    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有欺诈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另一方不知存在欺诈、欺诈行为与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本人的过失而产生错误认识、错误认识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自身存在较大损失等。
    4、法律后果不同
    对于欺诈,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一般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则是自始、确定和当然无效。对于重大误解,则只能是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事由。
    5、是否要求造成较大损失不同
    对于欺诈,不要求给被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而重大误解的,必须是重大误解方存在“较大损失”。
    综上,“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厘清原则是,行为不能预期的原因在于自己的过失还是他人的欺诈。最根本的是,是否存在确定的明显的欺诈故意和较大损失,这需要结合具体纠纷情况和有关证据加以判断。
    (二)“欺诈”与“重大误解”的竞合
    “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分并不否定二者在某种情况下的竞合。如前所述,“欺诈”要求被欺诈方不知欺诈之情,如果这种“不知情”同时还包括重大误解在内,即被欺诈方既不知欺诈之情,又存在重大误解,并且欺诈方利用对方重大误解之机进一步欺诈的,则属于“欺诈与重大误解的竞合”。
    对于竞合的,被欺诈方如要主张权利,则承担双重举证责任。一是举证证明自己是被欺诈方;二是举证证明自己同时是重大误解方。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并存的相关内容,重大误解是基于违反了意思表示真实原则而可撤销,显失公平基于违反了公平原则而可撤销。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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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7: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