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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转让纠纷案由如何去确定
释义   一、债权转让纠纷案由如何去确定
    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债权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也就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之间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
    在审理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我们将如何确定此类案件的案由呢 从一些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看,如果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两个法律关系是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的案由。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那么纠纷的案由又怎么确定呢。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因此,实践中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确定的案由是不一样,对此有必要对案由进行统一的问题。
      
       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一)协商处理;
    (二)到法院起诉。
    只要双方能就纠纷达成一致,就可以协商处理否则就只能到法院起诉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三、债权转让的风险如何防范
    (一)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多少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纠纷案由可以通过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进行确定,如果是不同法律关系的,案由一般定为欠款纠纷。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债权转让纠纷案由如何去确定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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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