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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清算哪个法院管辖
释义
    一、破产清算哪个法院管辖
    (一)地域管辖。
    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的先后顺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三、申请破产重整的主体和时间是什么
    申请破产重整的主体为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破产重整的申请时间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破产清算的管辖法院按照具体的类型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破产清算哪个法院管辖,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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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