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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
释义
    一、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
    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而发生的,除其他法律对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另有规定外,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根据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认知程度,分别规定了1年、2年、20年三类诉讼时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依照被保险人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确定其适用的时效。而民商事特别法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索赔时效,《民法通则》以外的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专门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以外的民商事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原则,应优先适用。在此情形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须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的特别法的时效规定予以确定。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三、怎样管辖保险代位求偿纠纷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转移。我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程序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2006年9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显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因此,保险人代位取得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确定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与上的代位权是两种相似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应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确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代位求偿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根据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认知程度,分别规定了1年、2年、20年三类诉讼时效。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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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