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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区别
释义
    一、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
    特殊侵权纠纷包括以下十五种情形: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三、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八种过错推定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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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