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直管公产住房可以继承吗 |
释义 |
一、直管公产住房可以继承吗 由于直管公产住房是属于政府所有的国有资产或代管资产,因此对于直管公产住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故直管公产住房不能列入遗产范围,不能依法继承。原承租人死亡后,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 直管公产住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房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承租住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满2年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租用该住房。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28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而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房的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产住房无所谓继承问题。 根据建设部(现已改为住建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司法实践,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承租人,到公产住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如公产住房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公产住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无权继承。 二、公民生前承租的公产住房死后如何处理? 1、公产住房承租人死亡时,公产住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产住房承租人死亡时,公产住房无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产住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综上所述,公产房的所有权人为政府或单位、机关等,个人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不纳入被继承的财产范围之内。以上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直管公产住房可以继承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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