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国务院关于拆迁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1、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唯一补偿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以,如果补偿协议中涉及先拆后补、快拆慢补等条款时,被征收拆迁人可以拒绝签字搬迁。 3、强征强拆必须经法院依法裁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什么是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我国法律中关于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做出的决定代表着人民意志和国家效力。对于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征收补偿的决定,每个公民都应该严格执行。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国务院关于拆迁补偿是如何规定的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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