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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随意打砸煤矿财物殴打工人
释义
    以煤矿低价向他人出卖废铁而不卖给当地村民为由,聚众对煤矿进行打砸,因公安机关出警而逃离现场后,又聚众持械打伤煤矿多名工人。后大多相关人员纷纷入狱,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公开宣判,两漏网之鱼受审领刑。
    被告人李某、廖某。
    2009年,镇雄县塘房镇胡家地煤矿因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经相关部门决定,停止该煤矿上下一切作业。因该煤矿生产经营期间,差欠当地农民工工资等费用未兑现,县政府领导于2009年5月13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筹集资金,主要解决胡家地煤矿拖欠煤工工资等问题并成立工作组。在该煤矿变卖物资和设备的过程中,当地村民认为价格过低,不能解决好拖欠的民工工资,要求购买未果。
    2009年5月16日下午1时许,曾在该煤矿务工的被告人汪某、邓某、邓某超、鲁某等人以胡家地煤矿低价出售废铁为由,伙同塘房村邓家坪子、岩脚组三十余名村民到胡家地煤矿,将工人宿舍房顶砸烂,待塘房派出所出警,汪某等人和村民离开现场。当天下午四时许,被告人汪某、邓某、邓某超、邓成彦、鲁云、鲁钺、郎维祥、廖天全、李某、廖某等人又以胡家地煤矿保安吴潇声称要邀约人“踏平邓家坪子”为由,与邓家坪、岩脚村民组一百余名村民持木棒、锄头、钢管等工具到胡家地煤矿殴打煤矿工人。经镇雄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胡家地煤矿工人林某、李某、林某为轻伤,林某鹤、曾某、谢某、苏某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廖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廖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廖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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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9: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