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闻提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市企业加强内部工资分配工作。其中还规定,一线职工未增加工资的,经营者工资也不能增加(据5月11日《劳动报》) 无论是国有、集体企业,还是合资、独资以及私营企业,亦或是外国驻华*社及其内部机构,在职工的工资分配问题上,历来都是企业自己做主,说得准确一点,是老板说了算。这也符合《劳动法》的精神。《劳动法》第47条这样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这个红头文件,规定“一线职工未增加工资的,经营管理者工资也不能增加”,显然有悖于《劳动法》,有“违法指导”之嫌。 企业主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只要不违法,只要不低于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工资如何分配,完全是企业内部自己的事。譬如一家企业,在没有增加工人工时和劳动强度的情况下,企业有了大发展,主要原因是管理者进行了合理的作业流程改革,机器的技术革新,销售人员的资金及时回笼等等,此时企业主适当增加相关有功人员的工资,未必就一定要先给一线工人增加工资。 目前企业在侵害劳动者权益方面,需要纠正的问题很多。也以工资为例,《劳动法》就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此说来,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围绕执行《劳动法》多研究出台一些“指导意见”。加大对违规违法企业的监督检查、责令改正。而劳动行政部门恰恰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偏离《劳动法》,出台“一线职工未增加工资的,经营管理者工资也不能增加”之类的新规定,这恐怕不但维护不了职工的基本权益,而且会让老板们笑话我们的权力部门“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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