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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收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释义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1、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
    2、现状调查及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3、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4、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5、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情况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征收耕农地的补偿包括什么
    1、土地补偿费。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人员安置补助费。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3、地上附着物。一般为蔬菜大棚、房子等建筑物或构筑物,补偿的建筑成本价,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4、青苗费。一般根据田地被征收时地上种的什么农作物为准进行补偿,具体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规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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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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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4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