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收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1、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 2、现状调查及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3、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4、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5、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情况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征收耕农地的补偿包括什么 1、土地补偿费。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人员安置补助费。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3、地上附着物。一般为蔬菜大棚、房子等建筑物或构筑物,补偿的建筑成本价,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4、青苗费。一般根据田地被征收时地上种的什么农作物为准进行补偿,具体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规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征收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征收基本农田是为了国家或者集体的利益,而征收基本农田需要经过完整的程序,有着严格的审批规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够给你带来帮助,若你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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