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款征收原则 |
释义 | (1)唯一征收主体原则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因此可以看出,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2)征收法定原则 这是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即税务机关的一切税收及其有关的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们不负有纳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向人们收税。这一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任意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这一原则同时包含以下内容: ①税权法定。税权法定是指税收的立法权和执法权都是法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处分税权。 ②税种法定。税种法定是指经法律设定或法律授权行政法规设定并开征的税种。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增减改变税目,不得调高或降低税率,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加征、减征或免税,由此而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否则,除撤消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的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③征税法定。征税法定原则主要有三层含义: dedecms.com 一是指税收的征收程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征纳双方必须遵照执行。具体表现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办理减、免税、退税时,核定应纳税额时,进行纳税调整时,针对纳税人的欠税,进行清理,采取各种措施时,税务机关都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操作,否则就是违法。 二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三是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具体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必须按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规定的预算级次入库;有关执行部门在查处有关案件时,涉及税款的,应当将税款、滞纳金交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入库。 ④禁止对税法作扩大解释。除立法解释外,不能作扩大或类推解释。 (3)税款优先原则 税款优先原则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在纳税人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债务时税款处于优先地位。税款优先原则体现了国家政治权力优先于一部分经济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增强了税法在执行中的可操作性,为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和完整提供了法律保障。税款优先原则包涵以下三层含义: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税收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如对于破产企业来说,法律规定破产企业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生活保障等。在这里,职工对于企业来说是债权人,职工工资、生活保障费等债权优先于税款。又如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个人储蓄本金优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优先,海商法规定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员死亡的赔偿请求等海事请求优先。 ②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或被留置权。纳税人的欠税发生在以其财产设置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纳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的,并不是纳税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当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被执行时,就可能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保障税收的安全,因此,规定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在这里税收执行权的额度以纳税人欠税和滞纳金价值为标准。 欠税的法律构成要件为: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已经超过纳税期限;纳税人未缴纳或者未全部缴纳应纳税款。这里的“欠税”未将纳税人的主观意图纳入界定的概念中,即无论其是否故意、有无过失等情形,只要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即为欠税。具体来说,偷逃的税款包含在欠税中。 ③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要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也就是说,当税收权力与行政权力在债权发生冲突时,即当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两种权力要求时,税收优先于其他行政权利。因为罚没所得具有制裁当事人的性质,不以财政收入、公共利益为目的,与税收的性质有所区别,所以罚没所得应当滞后于税收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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