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主观构成要件 |
释义 |
一、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主观构成要件 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恶意。在债务人实施无偿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没有支付对价,因此可以推定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是为了减少其责任财产,主观上具有损害债权的意图(这种推定在法律上称为恶意推定”)。除非债务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这一行为并未危害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推翻这种推定。在有偿行为场合中,如何判断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一般存在观念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主张。观念主义认为,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债务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履行无资力从而有害于债权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为,不必有诈害的意思;而意思主义认为,不仅要有一定的认识,而且主观上要有诈害他人的意思,也就是说要有诈害债权人的意图。 我国《合同法》基本上采取观念主义,其中对于债务人的恶意,只要举证债务人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就足以表明其主观有恶意。而对于受让人的恶意,则一般仅要求举证其知道明显的低价”即可,而不宜要求其知道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更不应要求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等。 ![]() 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起诉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起诉讼时,以债务人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存在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 (1)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2)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3、受益人或受让人: (1)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 (2)若其为恶意,也应适当分担费用。 债权人撤销权主观构成要件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而关于“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主观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有偿行为场合中,如何判断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一般存在观念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主张。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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