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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是否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
    一、债权人是否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包括:
    1.一般债权的代位;
    2.物上请求权的代位;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代位;
    4.抗辩权的代位;
    5.抵销权的代位;
    6.撤销权的代位;
    7.代位权的代位等各个方面。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目前没有定论,有以下两种观点:
    1.债权人代位诉讼有两个诉讼标的,一为代位权,即债权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另一标的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标的只有一个,即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为债权人代位诉讼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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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9:28:12